认证:让医药代表“归位”

2006 年6月29日,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RDPAC)举行的“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媒体沟通会”上,RDPAC主席、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总裁刘贞贤代表38 家跨国制药会员公司宣布,将于今年年底之前,在全体会员公司中全面推广“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并在年底出台2006 年版新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呼吁行业自律和建立防控医药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以大力支持政府治理医药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

这一行动同样得到了国内企业的高度认可。华南药业营销中心总经理陈永红的话颇有代表性:“RDPAC和外资企业的积极倡导,有助于整个医药销售行业的规范化,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国内企业。”

认证“三步走”

起源于国外的医药代表职业曾经是向医生传达最新医药知识的载体,是连接制药企业和医生的良好纽带。但近年来在国内,这一职业形象被严重扭曲,其主要职能被异化为就是给医生送“红包”,并因此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严打”对象。正是由于“目前医药代表中具有医学和药学专业背景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以及目前国内医药代表职能的偏离,RDPAC 携手3 8 家外企会员推广“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才受到一致称道。

其实“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并非始于今日,早在2003年,RDPAC就已经开始对英国、日本和香港的相关认证项目进行研究。在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现有项目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RDPAC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正式立项,确定了“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初步框架,分培训材料准备、小范围试点和全面推广三阶段。

温晓春告诉记者,由于该项目每个阶段的工作都相当庞杂,RDPAC 专门成立了“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工作小组”,成员主要来自38 家会员公司的培训经理,负责选择合适的项目服务商,提出符合国情的培训内容以及联络和协调试点工作的开展。为保证培训教材质量,RDPAC 还聘请在京的医学专家,成立了认证项目专家委员会,从专业的角度为培训项目提供咨询,对项目整体构想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项目的开展和运作,负责培训内容相关章节的审阅。

2005 年9 月,培训材料准备阶段工作完成,第一版培训课教程有近400 页,17 个章节,囊括医药代表应掌握知识的各个主要部分:中国医药卫生概述、医疗机构组成和现状、制药工业概述、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从2005 年8 月起,第二阶段的小范围试点工作在自愿参加的5 家会员公司默沙东、先灵、藤泽、欧加农和苏威开始进行,首批50 名医药代表进行了培训,目前该项工作已结束,7 月起,50 名医药代表正式持证上岗。目前RDPAC 正在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完善培训材料与试题内容和形式,修改考试细则并制定可行的激励机制。今年底前,修订、完善后的认证将在全体会员公司中全面推广。

医药代表内部认证中,人们所关心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RDPAC 也已经开始行动,RDPAC2006 年版新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出台。

“药品推广行为准则”最初是“国际制药企业协会联合会(IFPMA)”为指导药品推广活动和规范医药代表行为而制定。内容主要包括医药代表向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处方药品的宣传活动的医德规范;会员公司与这些人员之间进行的相互交流,国际制药企业联合会遵守的相应规范标准。

温晓春表示,RDPAC是IFPMA的会员,在1999 年其前身成立之初,就在IFPMA准则的基础上,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RDPAC 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 2002 年,RDPAC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其准则进行了修订,针对会员公司的药品宣传及医药代表的药品推广行为进行了诸多详细的规定,例如“严禁会员公司及其代理商以任何名义给予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会员公司及其代理商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予账外回扣/折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医药代表的收入制度不得影响医生正确地开立处方”等等。今年年底前出台的新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将以保持与IFPMA 最新准则和近年来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相一致。

“回归之路”不好走

对于RDPAC推广医药代表内部认证这一做法,几家国内药企的高层连称“好事情”。步长集团市场总监杨晓宁告诉记者,除RDPAC 外,前几年药监局也要求医药代表办理上岗证,试图进行规范,但在当时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没有起到什么作用。现在形势下,对医药代表怎么规范,每个企业都在考虑这个问题,尤其是一些大企业更是希望医药代表回归本来的职责。

然而“回归之路”不那么好走,是业内人士的共同看法。“医药代表的行为与产业结构有关系”,杨晓宁分析说,国内生产厂家严重过剩,重复生产,产品高度同质化,对于一些企业,不靠这种方式就没有竞争力;另外,国家对医院的投入非常低,医院只能凭借销售高价药品获取利润,因此,如果卫生体制不改,医药不能够分家,医药代表的职能还是不能够改变。

同时,华南药业集团副总经理、营销中心总经理陈永红表示,由于该规范暂时由RDPAC内部实施,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而外资企业医药代表人数又远远少于国内公司,目前能够影响多少人还持怀疑态度。“如果遇到激烈的市场竞争还有可能变味。”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徐志新则表示,这将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国外企业基本都有专利药,市场竞争中占有绝对优势,而国内企业没有这个实力与之竞争,如果在国内企业中推行恐怕为时尚早。

另一位企业高层也持类似看法。他表示,现在国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在短期内能够得到一些遏制或解决一小部分问题,还是治标不治本,很难改变这一现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跟医生混熟的医药代表,私下里与医生电话沟通,或去家里拜访为医院提供赞助或组织‘出国考察’,同样可以解决问题。”

对此,温晓春称,协会旨在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希望整个行业都来做这个事情,同时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认可。

尽管未来之路还很漫长,但努力一直没有停止。除外资企业外,国内企业也已有所行动,天津红日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郑在“RDPAC 医药代表内部认证项目媒体沟通会”推出之前的6月初,专门撰文倡议,在我国行业协会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制定工作手册,通过认证等一系列的措施,帮助医药代表正确传递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医药代理商给予经济和法律上的制裁。“医药代表这个职业出现了,需要的是规范、是治理,绝对不是取缔。医药代表的桥梁作用随着中国医药市场正规化,完善化,会逐步合理合法化,那时候的医药代表会走向真正的光明。”赵郑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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