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后,医药代表该如何进行学术推广?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以下称“《若干意见》”),对提高药品质量、改革药品流通秩序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政策。其中,关于医药代表,《若干意见》专门提出了“人员备案”、“学术推广与销售分流”以及“违规推广与个人信用记录联动”三项规范要求。国办简短的几行文字对百万医药代表意味着什么,又该去向何方呢?

医药代表的“初心”回归

医药代表制度最早在1980年代后期引入中国。它的初衷是为了向医生介绍最新的医学理念、研究成果以及企业原研药的药理及用法,也就是进行我们常说的学术推广。在医生群体的知识更新和企业的品牌推广方面,它散发着正能量。

随着国内医药企业的蓬勃发展,医药代表的职业内容却渐渐变味。由于国内原研药较少、药品同质程度较高、医药代表专业背景较弱等原因,原本正气满身的学术推广逐渐演变成向处方医生提供现金、统方费、回扣或者旅游机会等形式贿赂的掩护。医药代表也开始变成“带金销售”的使徒。

近年来,随着“集中采购”、“医院一品两规”以及“整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的相继实施,“带金销售”行为部分得到了控制,但没有消失。“医药代表不得入内”的标语仍常见于公立医院科室门外,医药代表也逐渐被公众理解为见不得光的职业。虽然医药代表已经于2015年被我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确认为“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及反馈的专业人员”,但是,他们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却似乎没有得到改变,伪学术推广的做法也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此次《若干意见》的出台,既是对医药代表在医药信息传递与教育方面的作用进行再次确认,为其正名;也是对医药代表回归“初心”提出要求。可以预见,在本次国办政策意见的导向下,“带金销售”的形式将进一步受到规制,规范有效的学术推广才是医药代表的出路。在这样的监管趋势下,医药代表到底该如何进行学术推广才能有效降低自身合规风险呢?

学术推广的常见形式及注意事项

在具体实践中,产品推介会以及学术会议是医药代表经常采用的学术推广形式。该等学术推广的具体开展,可通过赞助学会举办学术会议、赞助医院举办学术会议、与学会或医院联合举办学术会议(以下合称“赞助及合作办会”)、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会务机构举办境内外学术会议、自主举办科室或者城市药品推介会(以下合称“自主办会”)、赞助医生参加境内外学术会议等形式来实现。

无论是赞助及合作办会、自主办会还是赞助医生参会,它们各自都有着不同的组织环节和活动内容,也对应着不同的合规要求。那么,在实际开展学术推广的过程中,尤其是在采用常见的自主办会、赞助及合作办会两种形式时,医药代表又该注意哪些问题来达到合规目标呢?

1. 对于自主办会

该类会议由医药企业自主举办并邀请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参加来开展,通常涉及人员邀请、场所选择、会务招待等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首先,参会人员邀请方面,要注意按照客观的标准,结合会议的主题,候选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等维度邀请恰当的参会人员。同时,除非参会人员的亲属或朋友客观上具有参会资格,注意不可邀请该等人员参加会议或承担其任何费用。

其次,场所选择方面,要注意避免在旅游城市召开会议,具体场地应为酒店会议室或学校报告厅。同时,注意审查备选场地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是否支持转账或刷卡结算并能够出具正规、合法、真实的单据。

再次,会务招待方面,要注意避免规格过高;如果准备纪念礼品的话,注意选择价格合理适中的礼品。对于会议期间的住宿、餐饮、差旅等费用支出,注意由企业直接向服务提供商支付,避免向参会人员给付现金或报销的行为。

另外,如果会议邀请了专家开展讲座,要注意保证专家的邀请不与医药销售相挂钩、保证讲课行为的真实性、劳务报酬的合理性等问题。对于专家讲课费的合规做法,我们在《讲课费,还能不能给?》一文中已经进行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实践中,出于会务的规模及效率考虑,如果企业考虑委托第三方会务代理机构提供会务服务的话,还需注意审查该服务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及能力、是否具有公对公付款能力等情形,注意要求对方签署相关服务合同及反商业贿赂承诺文件等。

2. 对于赞助及合作办会

该类会议由医药企业与学会或医院合作举办,彼此分工协作、分担成本,或者由医药企业赞助第三方学会来举办。

对于该类会议,应注意不要变相地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利益及其他好处,同时避免直接指定参会人员。

同时,注意审查举办方或合办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及能力以及是否支持公对公转账付款并能提供正规、合法、真实的单据。

另外,注意与举办方或合办方签订《会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会议主题、会议目的、会议日程、费用明细、第三方平台的收款账户、反商业贿赂条款等。同时,要注意派员参加相关的活动,保证会议的如实开展。

3. 两类会议均应注意的问题

无论是自主办会还是赞助或合作办会,均应注意不要以开具处方、提高产品销量或市场份额、获取商业机会为目的。同时,注意获取及妥善保存会议的活动计划书、日程及明细、签到表、会议招聘、会议总结等相关会议资料文件,而且要获取及妥善保存相关财务票据并按照会计规则如实入账。

我们理解,只要医药代表不将产品推广与商业目的直接挂钩,采用规范的学术推广形式及流程,医药代表的从业之路是相当光明的。对于企业,如果在招聘时提高医药代表的专业准入要求,持续为医药代表提供相应的药品专业知识及合规知识培训,加强对合规政策的执行以及对推广活动的监管,学术推广活动的合规风险就能够有效降低。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吴巍(合伙人) 蔡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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