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房托管被判商业贿赂,原因竟是这个……

医院药房交由医药公司托管,独家供应药品,在一些小城市比较多见,洛阳市工商局新查处一件商业贿赂案,原因竟出在药房托管协议上……

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孟津县工商局获悉,河南省洛阳市、孟津两工商部门查处一起商业贿赂案,现已对涉案两家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了解到,该局调查发现,2012年12月12日,洛阳世鸿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世鸿公司)与孟津县公疗医院签订《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后,开始向该医院供应药品及耗材。该协议有效期为10年,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2014年底,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孟津县公疗医院所需的药品及耗材改为由世鸿公司独家供应。

2015年2月10日,世鸿公司(乙方)与孟津县公疗医院(甲方)又签订《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如下:“报据2012年12月12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互意、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包括“……4、甲方自2014年10月25日起, 甲方不能再接收其他厂家或配送公司供应的药品、耗材及提供的发票, 现存药品必须在2015年1月31目前销售完毕,销售不完药品应退货给原供应商。5、遗留问题处理:甲方在限定期限内贷款1100万元用于处理遗留问题。 乙方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承担0.7%以内的利息, 超出0.7%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联系金融机构,并由甲方认可,甲方提供所需资料……”

在上述协议期内,孟津县公疗医院在中信银行洛阳分行贷款6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即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虽然贷款资金600元为孟津县公疗医院使用,但1年的贷款利息是由世鸿公司承担,其还承担了孟津县公疗医院300万元职工集资款9个月的利息。按照协议约定,在有效期内孟津县公疗医院不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采购药品及耗材。

经查实,该局认为,世鸿公司与孟津县公疗医院在药品及耗材的购销过程中,签订了“互惠互利”的《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及《孟津县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配送购销协议书补充协议》,其实质内容是世鸿公司通过与孟津县公疗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协议,并承担孟津县公疗医院600万元贷款利息(年利率6.6%)及医院300万元职工集资款利息(年利率9.6%)的形式,获得了向该医院供应所需药品及耗材的独家经营权,从而排挤了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并查明,自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底止,世鸿公司为孟津县公疗医院承担并支付贷款利息425600元,职工集资款216000元,综上所述,世鸿公司属于行贿行为,行贿金额614600元。截止案发,孟津县公疗医院尚欠当事人货款,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07年5月28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指出:“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造反公平竟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者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 客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该局参照《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标准》的相关标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其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该局于2017年4月11日直接送达给世鸿公司洛工商处告字(2017)A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洛工商听告字(2017)A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世鸿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该局认定世鸿药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做出决定责令世鸿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处罚。

另外,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还从该局获悉,孟津县公疗医院在洛阳世鸿药业有限公司实施商业贿赂案中,因涉嫌收受商业贿赂,已于2016年8月9日将孟津县公疗医院不正当竞争案移交给孟津县工商局依法处理。

6月29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洛阳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该案罚没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当事人未向洛阳市政府或河南省工商局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工商局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世鸿药业公司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暂行)》洛检会文【2009】2号文的规定,已启动移送司法机关程序,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另外,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孟津县工商局了解到,该局已经对孟津县公疗医院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处罚。针对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事实,该局已启动向司法机关移送程序,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7月14日,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主任耿立广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耿立广还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此,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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