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四度行贿,康美药业为何能全身而退?

5月24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原处长蔡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刑事判决书对外公布引起轩然大波。

此判决书的公布,意味着康美药业已四度卷入行贿案中。此前,康美药业总经理马兴田先后出现在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量的行贿人名单中。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康美药业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裁马某、副总经理李某贿送的现金共计港币30万元。除康美外,还有丹霞生物等27家药企也同样列入了行贿名单。

“主要是想和蔡明搞好关系,不要为难公司发展。”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马某对于行贿的初衷解释。这也是案件中提及的其他药企行贿的主要原因。

记者就此事向康美药业证券处求证是否属实,对方称,目前没有需要反馈的地方,此事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但具体内容还需致函采访。截至记者发稿前,并未收到其回复。

四度行贿

28家药企争相“进贡”,成药监官员的摇钱树。

根据此案公诉方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审查结果显示,2004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蔡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丹霞生物、康美药业、深圳路希达等28家企业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企业有关人员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32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105万元,折合人民币逾620万元。

其中,A股老牌上市公司康美药业“进贡”力度也不算小。据判决书上显示,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裁马某证实,大概2014年8月和2015年9月,蔡明两次到深圳出差,其都约蔡明到其公司,留他在其公司饭堂吃饭,每次都放港币10万元在他的手提包里。蔡明是省食药监局药品安监处处长,当时蔡明跟其联系说孩子要出国读书,让其换点外币给他,后来蔡明到其公司后,其就分两次送给他港币20万元,其主要是想和蔡明搞好关系,不要为难公司发展。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证言中提到,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蔡明闲聊中得知他小孩去澳洲读书,其就以送钱给蔡明为由向公司董事长马某汇报并申请从公司拿出港币10万元。2015年11月左右,其到蔡明的家所在天河区星汇园小区约他见面,把现金10万元港币送给蔡明。

据媒体公开报道,此前,康美药业曾三度卷入贪腐案件。

2000年至2012年,李量利用担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一处处长、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康美药业等9家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约694万元。

2004年至2011年,康美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兴田曾行贿原揭阳市委书记陈弘平,共计港币500万元。陈弘平为马兴田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提供帮助。

2000年至2014年,马兴田行贿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涉及金额港币200万元、人民币60万元。

业绩不受影响

尽管康美因屡次行贿之事受到业界苛责,但似乎并不影响其业绩。

在此则判决中,“搞好关系,不被为难”是此案中涉及行贿的康美等多家药企提出的最为主要的原因。

公开资料显示,康美药业成立于1997年,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是国内率先把互联网布局中医药全产业链,以中药饮片生产为核心,全面打造“大健康+大平台+大数据+大服务”体系的中医药全产业链精准服务型“智慧+”大健康产业大型上市企业。

自上市以来,康美药业连续16年,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持续增长,特别是自2006年以来,公司净利润保持着两位数的高速增长。而在总量基数增大的背景下,在2017年和2018年一季度,康美药业的业绩仍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

数据显示,2018年第一季度康美药业实现营业收入91.35亿元,同比增长27.6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4.23亿元,同比增长33.28%,上交税收4.90亿元,同比增长25.52% 。

如今,公司的发展也受到了国际市场的认可。2018年5月15日,康美药业成功“入摩”,在234只被纳入MSCI指数体系的A股中,有18家上市公司属于医药行业,康美药业市值在其中位列第二,是市值最高的中医药企业。

受此利好消息影响,5月15日当天,康美药业收盘价25.80元/股,涨跌幅达到5.57%,总市值1283.36亿元,股价和总市值均创下上市以来新高。

近期,多家券商机构对其评价较为积极。中银国际对其评级,收入略超预期、多线业务齐头并进。东兴证券则称康美药业业绩符合预期,看好公司长期成长逻辑。中金公司则称饮片高基数上增长超30%,继续加大推进智慧药房。

记者就行贿一事向康美药业证券处求证,对方称目前没有需要反馈的地方,此事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但具体内容还需致函采访。截至记者发稿前,并未收到其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判决书下发期间,康美药业董事长、总裁马兴田仍在辽宁省、吉林省就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进行专题座谈。

全身而退?

事实上,行贿罪和受贿罪并不对等。从这则判决书上可以看到,康美药企等28家药企并未受到另案另理。

根据判决书显示,5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蔡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4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违法受贿所得及不明财产均扣押并上缴国库。当中并没有提及到涉及行贿的28家企业的问责以及处罚。

案件中,蔡明构成受贿罪,然而向蔡明行贿的28家企业却构不成行贿罪?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在哪?

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赵云帆律师告知记者,行贿罪和受贿罪不一定会成对出现。是否构成行贿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构成行贿罪的要件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因此,如果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则不构成行贿罪。“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了专门界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进一步规定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赵云帆指出,从判决书公示的内容看来,目前暂无相关证据证明行贿人求得不正当利益,因此,此次案件涉及的康美等28家药企并未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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