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政策解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负责人王雪涛、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负责人崔浩介绍《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明确覆盖范围 完善采购规则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采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陈金甫】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并由国办印发。下面,就有关情况给大家作一介绍。

一、意见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着价格虚高、流通不规范等问题,加重了患者用药负担,群众诟病已久。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医保局会同卫健委、药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改革从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开始(简称“4+7”),扩展到全国,到目前为止接连开展了第二批、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大家知道,目前第四批集采工作也已经开始。

两年来,改革围绕以下核心环节开展。一是探索“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由企业自主参加、自主报价、医院报量,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每个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和价格。中选企业不必再为进入医院销售而公关,切断了药品销售中间的灰色利益链,净化了药品流通和使用的环境。

二是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既发挥政府在重大改革中的组织保障作用,又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同时发挥上海市医药采购中心这一专业平台的操作优势,政策的制定和具体操作既有机结合又分工协作,形成了市场机制充分彰显、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治理体系。

三是注重系统集成、综合配套。通过医保基金的预付、医保支付和中选价的协同,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激励等综合措施,建立了对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相应的监测监管和考核机制,确保中选产品供应及时、使用顺畅、质量可靠。

四是部门协调配合、强化保障措施。在严格质量保障,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药监部门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医保部门、工信部门全力保障中选产品的供应使用。

两年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取得了突破性成效:一是群众负担大为减轻。前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共涉及112个品种,中选产品的平均降幅达到了54%,截至2020年,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费用总体上超过了1000亿元,有效降低了患者负担,同时也根除了过去存在的“降价死”的现象,也杜绝了招采平台随意撤网现象,提高了群众用药的可及性。同时,地方按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基本规则,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省级集采累计达到259个品种,每年可节约费用达到240亿元,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得到了显著增强,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改革的初心。二是改善了行业生态。新的采购制度以带量采购有力根治了带金销售的积弊,挤掉了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灰色费用空间,引导企业转变营销模式,一些企业研发投入明显增强,有利于形成风清气正的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也有利于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助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降低了药品的费用,促进医疗机构收入结构“腾笼换鸟”。结余留用等激励政策,促进了合理的用药,也有利于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的管理绩效提升。四是提升了医药价格治理现代化的水平。经过改革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可行的制度体系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同时形成了公开、透明、公平、有效的招采规则,为进一步探索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意见的主要精神

一是总体要求。强调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的作用,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协同机制、工作机制,常态化、制度化的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回归,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是明确覆盖范围。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各类药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与集中采购,保证群众的用药可及性。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企业都可参加。

三是完善采购规则。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基本原则,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通过竞争产生结果,尊重契约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对采购量确定、竞争分组、中选规则、带量方式、中选周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强化保障措施。压实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加强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监测监督,确保中选产品质量供应和优先使用。通过医保基金的预付、提升结算效率,做好医保支付与中选价的协同,完善医疗机构激励机制等配套政策,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五是健全运行机制。医保、卫生健康、药监、工信等部门建立统筹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明确国家和地方职责,分级开展药品集采工作。积极推进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常务会精神,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近期,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开标和实施工作,预计今年5月份群众就可以享受到第四批集采成果。今后按照2号文件的要求,常态化逐步覆盖有关品种,同时保持一定的工作力度和节奏,形成稳定社会预期。

二是指导地方规范化开展药品集采。指导地方重点针对国家组织集采以外,费用大、使用面广的品种,开展规模性的集中带量采购,通过国家和地方双层运作,逐步解决临床用药和大品种价格回归问题。

三是推进药品集采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省际间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使集采平台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窗口,服务于各相关市场主体。

四是落实好相关政策。加强中选品种的质量监管,督促中选企业做好中选产品生产供应,监督监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中选产品质量、供应、使用,让人民群众切实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两项措施激励医疗机构和医生参与集中采购制度改革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医药的使用是在医疗机构当中,医药的开具也是由医生进行的,集中采购制度的改革通过什么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和医生参与到这项改革当中?

【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负责人 王雪涛】

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方,也是医改的主力军,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是做好药品集采常态化工作的重要前提。文件从两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

第一,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是最能直接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工具,同时又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费用,关系到民生。为了调动医务人员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又确保总体不增加群众的负担,各地要抓住集中采购降低药价窗口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评估工作,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在调价方面,比如福建三明就趟出了一条可借鉴的路子。福建三明在改革降低药品的基础上,将腾出来的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改革以来,三明先后八次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优化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结构。

第二,加强管理和考核。一方面,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系统中给他设定优先推荐选用中选药品的程序,要求药师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另一方面,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分配,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均要求医疗机构将采购和使用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同时医保基金在总额指标制定上也要把这些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我们想从这几方面来激励医疗机构使用,谢谢。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陈金甫】

医疗机构这块来说还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在药品的临床替代使用上做了大量规范性的工作。在激励方面,从一开始中央就很明确,要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作出了明确制度性的规定。比如刚才讲了,药品累计降价超过1000多亿元,我们大致的政策思路是给群众降价的部分剔除掉,给老百姓降价的部分剔除掉,给医保基金产生的结余基本上按照五五开,留给医疗机构,用于它的内部收入分配、薪酬激励。据我所知北京有一些大的三甲医院给予的激励奖励在百万元以上。

长期的制度性的激励就是雪涛司长刚才讲的,通过“腾笼换鸟”带来的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当然这个医疗服务价格是有升有降,促进比价合理和确实能够体现它的技术劳务价值,这块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础。

地方集采药品参照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原则

【中国新闻社记者】

集采既有国家层面也有地方层面,现在地方按照国家的要求,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省一级或者地市一级的集中采购。这次文件出来以后,国家对于地方的集采有没有一些规范要求或者一些促进作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陈金甫】

这个文件涵盖了整个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不仅是规范了国家,也规范地方。我要作一个澄清,这个文件规范的并不是所有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而是界定在采用集中带量采购这么一个制度机制下。从目前全国的药品招标采购情况看,有不同的情况,比如非常多的是小的药品品种,包括耗材,这些可能不符合集中带量采购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新的招采机制,国家层面目前为止界定在以一致性评价为前提条件,以符合充分的竞争格局为产品准入条件,以一定的数量为批次集采的启动条件,所有的条件都是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按照2号文件的规定在推进。

除了国家组织以外的产品,符合集采条件的由地方省级平台组织,包括地市在省的指导下采取联盟方式组织。从目前已经覆盖的259个品种来看,基本上是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来推进的,这个也基本上参照了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也是体现质量保证、供应需求、临床需要、公平公开公正、企业自主报价这些原则,这些对地方的招采同样具有规范要求。这个文件特别强调了地方招采中间一定要有联盟性,一定要以省级平台为中心,推荐主张区域性跨区的联盟,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企业多投标以后带来的巨大交易成本,尽可能增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容量和竞争规格,这是它的基本要求。

随着集采常态化,对平台建设提出了严格要求,逐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形成全国将来信息互联互通的公平公开统一的市场招采机制,避免企业在300多个地方都要投、几万家医院都要投,可以大大改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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