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管理中国专家共识》发布

大家之前看过不少各省市的 VBP 药品专家共识了,今晚给大家分享是一份全国版的。

这份全国版的《医疗机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管理中国专家共识》发起于去年 6 月,中国药师协会发起并联合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 8 所医疗机构作为共同牵头单位,组织国内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28 所三甲医疗机构的 302 位专家、学者编写。

今年 7 月份,中国药师协会官网发布了《医疗机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管理中国专家共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集了全国 201 所医院(包括 46 家社区医院)的 276 位专家、学者的建议,进一步扩大了适用性和广泛性,并于 9 月 24 日在安徽芜湖开了编委单位审定稿会。

今日,正式版的《医疗机构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管理中国专家共识》已发布于中国新药杂志上,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较大,下面分享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三个方面。

药学、临床科室主要职责如何划分?

药学科室主要职责

  1. 科学测算与上报本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采购需求量相关数据,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做好药品采购与供应保障;
  2. 动态监测国家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的用量、药品质量与不良事件/反应发生状况,对用量异常增长药品和不良事件/反应的数据进行及时分析反馈,并落实处方审核和点评工作;
  3. 参考国家集采药品的临床综合评价结果,提出优化本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建议;
  4. 汇总国家集采药品采购供应保障和临床应用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医保部门,并做好集采药品供应不及时的替代方案,保障临床诊疗需求;
  5. 配合医务与宣传部门做好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国家集采药品政策宣传工作。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

  1. 配合医务部门组织科室医务人员按期参加国家集采药品政策培训;
  2. 配合药学部门科学测算本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采购量相关数据,做好本科室国家集采药品合同分配量的二次分配与完成进度监测,并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科室相关人员奖惩;
  3. 在中选产品科室分配量按期完成的同时,充分考虑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满足患者个性化治疗需求,并对换用国家集采药品患者做好临床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4. 做好国家集采药品质量与不良事件/反应监测与上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国家集采药品使用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新批次国采药品如何报量?

由药学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新批次相关药品历史采购量,按照医保部门文件要求的比例范围测算采购需求量,同时需结合各种影响药品用量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拟上报的采购需求量进行适当调整,测算结果须征求主要使用临床科室意见,并经本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管理工作组会议审议或备案后填报。

如医疗机构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历史年度采购量相比增幅或降幅超过上级医保部门文件规定范围的情况,应综合临床实际需求与影响因素提交说明。

新批次国家集采药品采购需求量测算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集采药品政策具体要求;
  2. 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患者就诊与药品使用的影响;
  3. 药品临床应用是否有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循证医学证据的更新;
  4. 药品是否为国家基本药物、重点监控药品、存在限定支付范围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特殊人群(如肿瘤患者、组织或器官移植患者、精神疾病患者、儿科患者及急危重症患者等)使用药品或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如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及质子泵抑制剂等);
  5. 药品是否属于医疗机构新引进品种、已从医疗机构处方集/药品目录淘汰品种及临时采购品种;
  6. 本医疗机构可替代药品种类与用量情况,尤其关注原研药、参比制剂与仿制药的使用比例;
  7. 抗微生物药物的报量需结合国家、所在地区及医疗机构发布的细菌耐药情况、相关感染患者数量变化趋势;
  8. 本医疗机构既往采购与使用国家集采相关药品合理性、规范性情况;
  9. 本医疗机构就诊患者的疾病谱构成、相关临床学科的诊疗范围与技术能力提升、临床科室新增或减少以及新院区扩建等客观情况。

科室如何分量?

在合同用量的科学分配方面,分配原则与流程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合同用量完成可实行临床科室与医师两级责任制,临床科室负责人为完成本科室中选药品分配目标用量的第一责任人。
  2. 医疗机构可根据各临床科室在协议周期上一年度国家集采相关药品的使用量以及该科室就诊患者使用同类药品的需求等具体情况,结合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合同用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品种的临床科室与医疗组/医师目标用量。每个协议周期内中选品种的目标用量可按10-11个月平均分配为月目标用量,也可结合当地常见疾病发病的高发季节与患者就诊习惯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3. 临床科室负责人可根据医师岗位设置与在岗状态的变化对医师目标用量进行调整,但协议期内科室总目标用量不变。
  4. 对既往用药记录中非专科诊疗范围的偶然用药情形,一般不纳入该临床科室目标用量,可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如将医疗机构合同用量主要分配给用量占医疗机构总用量80%及以上的临床科室,其余临床科室少分配或不分配用量,同时限制无合同用量指标的科室非中选药品处方权限。
  5.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如医保支付政策调整、临床指南变化、医疗机构科室设置调整等,均可对分配用量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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