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药业总经理被罚超千万元!

今日(7 月 18 日),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交所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案件现已调查、办理终结,葫芦娃药业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刘景萍存在违法事实如下:

ST 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存在通过虚增药品价格虚增营业收入,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导致 ST葫芦娃 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0,019,632.0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7%;虚增利润总额 89,580,304.4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6.11%。 ST 葫芦娃 2024 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42,600,971.3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03%;虚减利润总额 27,661,119.9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9.35%。

2025 年 4 月 29 日, ST 葫芦娃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此外, ST 葫芦娃 2024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了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 9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对 ST 葫芦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 ST 葫芦娃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葫芦娃相关业务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ST 葫芦娃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组织、策划 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葫芦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分管 ST 葫芦娃财务、营销、产销协同工作,知悉、参与 ST 葫芦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葫芦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签字保证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 ST 葫芦娃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刘景萍作为 ST 葫芦娃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 ST 葫芦娃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部分药品价格,为 ST 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南市监局决定:

一、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刘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三、对于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清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事件回顾

去年 4 月 29 日,时任葫芦娃药业总经理的张铭芮辞职,同时,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内容显示,葫芦娃药业股票交易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被实施风险警示:4 月 29 日停牌一天,4 月 30 日复牌后 A 股简称由“葫芦娃”变更为“ST 葫芦娃”(见 MRCLUB 历史消息:总经理辞职,知名上市药企被“戴帽”)。

之后,在去年 12 月 29 日,葫芦娃药业发布公告,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刘景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刘景萍立案(见 MRCLUB 历史消息:突发,一药企董事长被立案)。

今年 5 月 20 日,葫芦娃药业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并于昨日(7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号。

今日,葫芦娃药业还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披露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6号。

《警示函》显示,决定对葫芦娃、刘景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葫芦娃药业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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