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董事长辞去所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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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2 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上交所发布《关于董事长辞职及推选董事代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暨补选董事的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赖志坚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
据公告,辞职后,赖志坚将不再担任康美药业任何职务。
康美药业宣布,董事会已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欧国雄代为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同时授权欧国雄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相关文件。上述代行职责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日止。
同时,康美药业表示,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孟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事项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据公开信息,孟君出生于 1973 年 5 月出生,曾先后任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市场部经理,深圳市南山科技事务所决策部项目经理,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中科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南千金养生坊健康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党委书记、厂长、管委会主任,广州白云山何济公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昔日老板变债务人
康美药业是业界一家知名的中药企业,十年之前,曾经有过千亿市值的辉煌时刻,但也因为系统性造假,基业轰然倒下,创始人马兴田以及诸多高管也一一获刑并处以高额罚金。
因马兴田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美药业和这位昔日老板的诉讼也由此展开。
上个月 21 日,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就康美药业诉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及康美药业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康美药业公告,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 01民初 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 52,037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 245,892.85 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康美药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向 52,037 名投资者完成了 245,892.85 万元的赔偿,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康美药业表示,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 260,773.05 万元。2024 年 3 月 7 日,广州中院出具(2024)粤 01民初 4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该案件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开庭审理。
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 34,089.29 万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收到(2023)粤 0104 民诉前调 2938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2024 年 6 月 25 日,该案件组织第一次开庭。广州中院出具裁定,鉴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该案件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开庭审理。
康美药业在本次公告中披露这个诉讼的最新进展是,据近日收到的广州中院(2024)粤 01民初 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向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 139,643.48万元;
2.被告邱锡伟在 14,171.17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08.05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 605.65 万元,被告马兴田、许冬瑾共同负担 702.40 万元,被告邱锡伟在 75.04 万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补充责任。
而康美药业与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中院(2025)粤 01民初 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14,069.21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 01民初 4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驳回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4.63 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 100.10 万元,被告正中珠江负担 74.53 万元。
康美药业表示,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阶段,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处于上诉期内,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以后续执行及审计报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