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儿真肥!医院女会计协同医药公司侵吞公款近3000万
一位年过六旬的医院女会计,在其担任财务会计的十多年里,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医药公司中间商,骗取公款近3000万元。7月24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我现在是在南宁市中院的18号法庭,等一会儿医院女会计李某的贪污案将在这里进行宣判。在今年1月20日的庭审当中,检察院指控,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过去11年的时间内,伙同中间人,侵吞医院公款近三千万元。
2004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医院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广西的中间商即被告人蔡某共同商谋,由李某负责在每月制作某医院应付药品款清单时,加大或者虚列应付给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款。致使某医院将超出实际业务发生额的共计29736279.28元转入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账户。
蔡某则负责与上述公司进行联系,将多转的金额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转回其本人账户,再与李某进行分配。
在这家医院,李某作为会计,也负责出纳工作,这就让其有了转账和提现的工作权限。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被告人李某多次用同样的手法虚列药品清单侵吞医院公款。在2017年1月20日庭审时李某讲述了是如何利用虚列清单侵吞公款的。
现场声
公诉人:你是负责制作什么方面的付款清单?
被告人:李某 就是由我列一个付款通知单,由领导来签字
公诉人:你来列付款通知单,这个付款通知单是什么内容的?
被告人:付什么的都有,单位的支出有多少金额啊,我都列一个清单,给领导来签字,包括工资啊劳务啊,还有药品款啊,都是我列的。
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蔡某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9736279.2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其二人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应认定为主犯。
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宣判结束后,面对新闻频道记者的采访,已年过六旬的被告人李某情绪激动,表达了悔罪之心。
后悔不应该做这个事,后悔连会计都不要做,错了,我选错了,法律意识不强。
监督缺位、制度失灵,一些在要害部门或关键岗位上手握权力的“小官”,就有可能把手中的事权转化为敛财的能力,本案中的会计李某就是利用这种监督缺位所形成的自由空间来开展寻租的。只有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并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才能让这些手握权力的“小官”不敢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