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燕医药子公司被立案调查,近亿元疫苗分销业务受重创
鹭燕医药子公司被立案调查
中国证券报 蒋洁琼
鹭燕医药4月11日晚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和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分别收到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通知书》,因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虚构药品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销售记录,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对该两家公司立案调查。
鹭燕医药表示,公司将积极配合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工作,密切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鹭燕医药疫苗分销领域受创,两子公司涉疫苗案遭调查
每日经济新闻 黄宗彦
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仍在发酵。4月11日,鹭燕医药发布公告称,两家控股子公司被当地食药监局立案调查,被立案的原因分别是涉嫌违规和涉嫌虚构疫苗销售记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鹭燕医药在疫苗案爆发之时就公告表示,其涉案的两个子公司经自查后未在流通渠道发现问题,且处于正常经营。此外,鹭燕医药自2010年以来,一直将疫苗分销作为公司拓展新领域的方向之一,并通过一系列收购进行布局,并先后在福建、江西、四川和安徽四省建立了疫苗销售网络。
从鹭燕医药转让涉足疫苗流通领域的子公司之日开始,其疫苗分销之路就变得有些崎岖。加上此次被立案调查的成都广福,目前公司涉足该领域的子公司仅剩2家本省企业,且利润合计为-30余万元,在鹭燕医药疫苗分销业务总收入的8181万元中显得不值一提。
● 立案调查处初步阶段
4月11日,鹭燕医药再次就疫苗事件公告表示,子公司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邦医药)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一子公司成都鹭燕广福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广福)则涉嫌虚构药品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销售记录,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成都市食药监局决定依法对两家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20天前,鹭燕医药还对被卷入疫苗事件的子公司充满信心,而如今事态却发生了戏剧性的逆转。
此前鹭燕医药称,经公司初步自查,上述两公司制定了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拥有完好的冷链设施设备,经营的疫苗产品均为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疫苗购进、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台账记录齐全。且两家子公司经营活动情况正常。
4月11日,记者致电成都市食药监局宣传处,就上述两公司的调查进展进一步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只是初步的立案调查阶段,尚无法透露更多信息。
尽管鹭燕医药子公司的最终结果尚无定论,但从已被处罚的涉案企业来看,或面临被监管部门摘牌的可能。此前,新三板挂牌公司山东实杰生物有限公司也因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已于3月23日被山东食药监局撤销GSP证书,涉案董事沈宇航则被福建警方控制。
● 疫苗分销渠道受影响
据此前鹭燕医药公开的资料,上述被立案调查的两家子公司2015年度合计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为1.91%和4.58%。
尽管从财报上看,上述两家子公司在鹭燕医药的业绩总占比不高,但是对上市公司以及疫苗分销领域的布局或将产生直接影响。
鹭燕医药在招股说明书中曾披露,疫苗分销业务是公司积极拓展的新业务领域,自2010年来公司通过收购的方式涉足这一领域,并先后在福建、江西、四川和安徽四省建立了疫苗销售网络。而涉及疫苗分销的标的则为福建耀升、江西瀚海、成都广福、福州博研和安徽大华。
不过,近年来鹭燕医药在拓展疫苗分销领域或多或少遇到了些问题。公司认为,由于国内疫苗生产企业较少,经营企业较多,疫苗经营企业争夺代理权的竞争则较为剧烈,不仅需要支付生产商押金及预付部分货款,主要客户疾控中心的回款周期较长,对上市公司资金管理产生不小的压力。
因此,鹭燕医药将江西瀚海和安徽大华的全部股权分别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5月出让给自然人陈金龙和王华、李庆军。加上此次被立案调查的成都广福,鹭燕医药涉足疫苗分销领域的子公司只剩本省的福建耀升和福州博研。而福建耀升和福州博研的经营情况却并不理想,截至2015年三季度,其营业收入分别为814.31万元和495.69万元,净利润则分别为13.23万元和-45.98万元。此次被调查的成都广福业绩远超这两家福建子公司,营收和净利分别为6406.27万元和35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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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疫苗背后现两大暴利手段
◎每经记者 鄢银婵
时隔半个多月,震惊全国的山东非法疫苗案仍未平息。
涉事上市公司鹭燕医药4月11日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仁邦医药和鹭燕广福近日收到了成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通知书》,原因是虚构疫苗销售记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虚构销售记录可能存在于疫苗流通的多个环节,包括未从正规渠道进货、未严格冷链运输、未销售给有资质的机构等,而之所以这些环节会存在诟病,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成本高企。
“暴利之下必有‘勇夫’。”一位不愿具名的贵州医药流通界人士认为,在新版GSP下,疫苗经营企业需要为冷链存储付出高昂的成本,极大削弱了利润回报率;同时,与正规渠道相比,非正规渠道可获得的销售差价也驱使着不少人以身犯险。
避开冷链物流高昂成本
“疫苗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均需要具备冷链条件,这个要求大家都知道,但是知道和做到是两码事。”上述医药流通企业人士表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对于一家药品流通企业而言,要达到冷链运输全套标准就必须具备储存疫苗的低温冷库、冰徘速冻器、普通冷库、运送疫苗专用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冰箱、冷藏箱、冷藏背包以及计算机和零配件等硬件设施。
“低温冷库的成本并不低。”上述医药流通企业人士告诉记者,一般而言,普通仓库的造价在每平方米500元左右,低温冷库的造价则是前者的5倍以上,因为要配备保温系统。
硬件设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更多的花费还在于运营中的耗损以及维护。
该人士还表示,疫苗冷链运输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全过程。这意味着低温冷库所有区域的温度都要随时保持在一定温度区间,这无疑需要耗费大量电力,一些面积大的低温冷库一个月的电费就可能高达数十万元。
此外,根据新版GSP要求,冷链物流系统每年还需要接受第三方检测,总费用也高达数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医药行业的利润有所下滑,医药流通行业的利润空间同样被压缩了不少。“正规大公司都在喊开源节流,更何况一些希望牟取巨额利润的个人投机者。”上述医药流通企业人士认为,在高昂成本下,全程冷链运输竟然变得难以保证。
流通渠道背后也有利润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节省成本在疫苗流通的多个环节均存在。
据鹭燕医药披露,因仁邦医药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鹭燕广福涉嫌虚构药品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销售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对该两家公司立案调查。
记者查询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第十八条则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要具备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以二类疫苗为例,其正常方式应该为生产厂家→经销商→省疾控→市疾控→县疾控→接种点。
上述医药流通企业人士表示,同一支疫苗,正规渠道价格高昂,其他渠道的价格就很低。“就二类疫苗来说,接种点可以选择在上级疾控部门处拿货,但也可以从一些疫苗代理商处拿货,这中间存在很大价差,但往往这些代理商是不具备资质的,这就需要正规公司配合”。
至于正规渠道和私下渠道之间的利润差究竟有多大,该人士并未明言。不过记者查询到2005年安徽泗县的“甲肝疫苗事件”中的一组数据:该县大庄镇防保所购进4000支甲肝疫苗,1000支走的是疾控部门的渠道,每支11元,另外3000支从安徽人张鹏处购进,每支只要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