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需要制定的政策文件
1.制定《江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7-2020年)》。(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编制《江西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3. 制定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4. 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5. 制定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已完成)
6.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7.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8.制定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章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9.制定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0.制定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规范。(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1.制定县、乡两级医疗机构诊疗病种指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12.制定分级诊疗监督考核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加强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试点的文件。(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5.制定关于在部分城市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试点的意见。(省编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6.制定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国资委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17.研究建立卫生人员荣誉制度的有关政策文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共同牵头)
18.制定医教协同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共同牵头,2017年8月底前完成)
19.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0.制定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1.制定医改考核评价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未明确时间表的,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后及时跟进。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22.全面启动实施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加大医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攻坚力度,力求在具有全局性和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事项上取得突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药监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3.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分级诊疗试点覆盖85%设区市和于都县、芦溪县、修水县、上高县、瑞金市等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点。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门急诊人次占比较上年增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4.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医改办发〔2017〕1号),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85%以上设区市。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2017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达到60%。(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5.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方式,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26.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好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负责)
27.深入实施“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组织400名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到国内知名医院进修,组织30余名县级公立医院院长到法国、台湾研修,年内建成覆盖全省80个县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8.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9.督促所有设区市、县(市、区)分别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30.在南昌、赣州、吉安、抚州市和省直医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2017年新余、鹰潭、九江、萍乡、景德镇、宜春、上饶等前三批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南昌、赣州、吉安、抚州市公立医院和省直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药品、卫生材料费及其占比。开展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负责)
31.指导新余市和于都县、芦溪县、修水县、上高县、瑞金市等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点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点。(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2.推进军队医院、武警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分级诊疗体系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军区后勤部负责)
33.落实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力争年内公立医院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协调机制。(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34.按规定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负责)
35.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选择新余市、九江市、赣州市开展试点,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
36.按照国家部署选择新余等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7.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定期公布急性心肌梗死等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监测指标的排序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8.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大病保障机制等“八统一”。理顺管理体制,可探索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试点。(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江西保监局参与)
39.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提高到450元,个人缴费相应增加。(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40.推进按病种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付费病种不少于100个。选择新余市、南昌市全面实施按病种付费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所有医疗服务。(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1.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选择新余市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指导各地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42.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探索制订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标准。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3.年内城市公立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出院病例数的30%以上,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省人社厅、江西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5.总结评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江西保监局负责)
46.推进健康扶贫工作,推动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力争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移民办、江西保监局负责)
47.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48.贯彻落实《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6〕23号)文件要求,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新增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残联负责)
49.推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负责)
50.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制订细化政策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分别负责)
51.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通过药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2.积极配合国家做好短缺药品定点生产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3.利用好国家、省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4.落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负责)
55.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6.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负责)
57.开展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增补目录)评估,制定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激励机制政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8.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推进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59. 推动公立医院财务运行监管。年内所有三级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和财务信息公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60.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61. 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所有公立医院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62.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完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3.培养全科医生1000名左右。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收培养300名左右免费医学生和1500名左右村卫生室订单定向医学生。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2000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快服务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64.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5.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6.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和省直医院列出辅助性、营养性等重点监控药品具体清单,并实施重点监控。(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67.逐步完善省、市、县(区)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2017年实现国家和省级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68.加强对省级临床研究中心管理,为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造条件。评审确定4个医学领先学科、4个省市共建、4个省县共建医学学科。开展深化医改重点支撑性重大课题研究。(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研究室负责)
69.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70.推动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启动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71.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72.调整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市、县(市、区)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市、县(市、区)医疗、医保、医药相关职能由一位领导分管,从组织层面保障“三医联动”。(省医改办负责)
73.继续将医改纳入政府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74.确定新余市为综合医改工作试点市。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医改成功经验。各试点地区、医院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省改革积累经验。(省医改办负责)
75.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进行全员培训。(省医改办、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
76.做好医改监测与评估工作。对各地推进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分级诊疗中期评估和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以及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终期考核评估。对2017年深化医改10件实事,中办、国办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6号)以及推行“两票制”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医改办负责,并根据具体督查任务确定配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