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业要用行规约束医药代表,药品推广行为准则明确禁止药品回扣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蓝燕)今天,由42家外资制药企业组成的“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向媒体公布了自己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其中规定:严禁会员公司及其代理商以任何名义向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有关人员提供目的在于影响其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不正当利益。

药品推销中的不正当竞争

和腐败行为一直是中国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社会恶疾。活动于大大小小医疗机构的医药代表经常被误认为是一些腐败行为的滋生者和催化剂。

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会长、礼来公司中国总裁萧凯仕先生介绍,医药代表首要的工作是向医生完整、清楚地传达某种新药的信息及使用方法,同时肩负着收集药品安全信息的责任。一家负责任、有实力的药品研发企业不会仅仅以药品销售的结果来评价医药代表的工作,更要看其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正确传达了有关的药品信息。鉴于有些医药代表在药品推销过程中不能确保公正、恰当地遵从医学道德规范,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在成立仅4年后,于1999年便制订了自己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

随着中国药品市场的发展,新修订的国家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与新法律有更好的衔接,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对自己的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

据介绍,新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依从新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办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尤其是在有关医药代表的部分明确提出了必须禁止的推销行为:

“禁止会员公司及其代理商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予账外回扣/折扣或者其他利益;严禁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据了解,除了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以外,我国另一个制药行业协会“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下属的拥有27家企业的中外制药企业工作委员会,已于去年4月率先颁布了自己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至此,我国已有近70家制药企业自动用行业规范约束自己的经销行为,尽管这些企业仅是我国6000多家制药企业的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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