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官员借药品审批受贿356万,如今妻儿同获刑

被控为多家疫苗企业在药品申报、审批上“开绿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原副主任尹红章单独或与妻子郭素英、儿子尹雨晨非法收受或者索取财物356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尹红章有期徒刑10年,其子尹雨晨帮收107万余元,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此前,其妻郭素英因帮收150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携妻儿受贿356万余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9岁的尹红章长期担任原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2010年9月,尹红章开始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负责生物制品审评方面的工作,分管生物制品药学部、研究与评价部等多个部门。

2015年4月,尹红章开始接受调查,同年6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通知,免去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间,尹红章利用其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和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浙江、上海、辽宁等多家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单独或者分别与其妻子郭素英、儿子尹雨晨收受或者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356万余元。

尹红章被查获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一审法院认定具有索贿情节

法院认为,尹红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尹红章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予惩处。

尹红章在伙同他人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中,系主犯。尹红章具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尹红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且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追缴,故对其从轻处罚。

2016年11月25日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尹红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在案扣押的338万余元、象牙一根,依法予以没收。据悉,其妻郭素英因帮收150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子尹雨晨帮收107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上诉称儿子收钱事后才知情

一审判决后,尹红章及其子尹雨晨提起上诉。尹红章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其子尹雨晨收受的100万元他是在事后知道的,他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绝大部分犯罪事实,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尹红章与其子尹雨晨共同收受庄某100万元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罪及认定尹红章非法收受姚某25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并申请调取尹雨晨在国泰君安(18.790, -0.39, -2.03%)期货有限公司开立的期货交易账户的交易明细记录及尹雨晨发给庄某的10封电子邮件和邮件附件中的期货报告。

尹雨晨则提出,其不知父亲尹红章与庄某之间的具体请托事项关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辩护人表示,尹雨晨未与父亲尹红章“通谋”收受庄某贿赂,不知道庄某系为感谢尹红章而送钱,收到100万元后,确实按约定投入炒期货,没有用于个人挥霍,尹雨晨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儿子收钱曾告知 终审驳回上诉

对于尹红章及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在案书证及尹红章的供述和尹雨晨、庄某的证言证实,尹红章介绍尹雨晨与庄某相识,庄某为向尹红章行贿,在得知尹雨晨正在筹划经营期货后,以与尹雨晨共同经营期货的名义给尹雨晨的账户打入100万元,尹雨晨明知其父与庄某之间具有权属及请托事项关系,仍然收受钱款,并将此事告知了尹红章,尹红章表示默许。

时隔4年多后,庄某在得知纪检部门审查其财务账户的情况下,与尹红章、尹雨晨商议以期货进行结算,将部分钱款返还,以掩盖事实真相。尹红章、尹雨晨、庄某对于转账100万元的性质、目的均属明知,100万元是否实际用于期货经营,并不影响尹红章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对于辩护尹红章收受姚某25万元,没有为姚某谋利一节,经查,尹红章是在明知姚某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后收受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鉴于尹红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且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追缴,已对其从轻处罚。

所提调取期货交易账户的交易明细及尹雨晨发给庄某的电子邮件的申请,与尹红章是否构成受贿罪无关联,所提申请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尹红章的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尹红章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采纳。

近日,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尹红章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样,尹雨晨的上诉亦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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