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默沙东水土不服?
《药品管理法》在2001年颁布时,最受瞩目的内容莫过于第59条;而次年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最受行业瞩目的莫过于第85条———这条专门针对第59条的解释条款的出台,竟是因为“严谨”的默沙东公司在中国努力的“结晶”。
原员工针对默沙东的“诉讼”风潮已持续逾2个月,涉讼双方都以默沙东公司培育出来的特有“严谨”作风,在接受本报记者面对面的详实调查外,还围绕事件本身提供了大量的事实材料。
在谨守“道德操守”方面,默沙东有关负责人在去年华南区销售大会上也直言不讳宣称:“我们小便前都要洗手,别人大便后都不洗手。”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默沙东尊为“竞争优势”的“最高道德准则”,在原员工手上变成了进攻的“矛”,而且这柄反戈一击的“矛”,直指所有外资医药公司在中国市场生存的“软肋”———“学术会议”的合法性。
对这场诉讼,有资深行业人士更解读称,由于外资药企(包括中国部分药企)普遍推行的“学术会议”与中国医药分家和医药腐败千丝万缕的联系,原员工以《劳动法》向默沙东索赔的几百万元人民币仅是表象,诉讼深层意义已直指中国法律灰色地块。
早在2002年,包括默沙东在内的42家外资企业为会员组成的“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在北京推出了其最新修订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初版在1999年)。
该《准则》“严禁其会员公司及其代理商以任何名义给予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及“医药代表的收入制度不得影响医生正确地开立处方”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医药行业的“形象工程”(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一位官员语)仍仅是中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翻版,并未触及本次诉讼潮中原默沙东公司员工对“学术会议”本身的指责。
诚如默克制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高万霆所言:
“声誉是医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公司需要长期认真注意的风险有两类:一类是战略风险,一类是法规风险”。
在深具“中国特色”的医药行业“黑洞”面前,奉守“全球统一标准”的默沙东是否在中国面临一场“法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