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货票分离”背后的“猫腻”

文/江苏省灌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胜军

近日,灌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查处一起某药品销售人员异地设库案时,发现药品物流标签上的始发地址均为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运输地均为灌云县,而该销售人员是南京某公司的销售员,其提供的部分药品发票也显示为南京某公司的销售发票。按照正常药品销售流程,该药品应该从生产企业销售到南京某公司,南京某公司对该批药品入库验收后,再将药品销售到其他经营使用单位。这种货不经中间销售企业入库验收而直接发到经营使用单位,发票经过中间销售单位开具的“货票分离”现象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后得知,原来是该销售人员利用自己合法的销售身份,实施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

经查,南京某公司销售人员董某2011年以来一直负责连云港地区销售工作,也积累一定客户资源,以前销售模式一直是货物从南京某公司直接销售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每次开具的也是该公司正规票据。但前不久由于南京销售公司进行库房改造,在改造期间不能发货,于是董某利用自己销售人员的身份,通过关系直接从厂家购进药品进行销售,并开具手写的销售清单给药品经营单位。后经南京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董某私自从厂家购进药品销售的行为被查实,随后该局以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药品流通过程中,“票货分离”现象的背后大多都藏有“猫腻”,除了上述案件中查处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还可能隐藏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异地设库问题。

“票货分离”现象一般会导致货先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票据要经过中间销售单位中转,所以一般要晚到一周甚至半个月。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没有正规票据的前提下通常是不会接受货物的,因此销售人员要将先到达的货物暂时存放,这就产生了药品异地存放的问题。异地存放药品的库房条件一般达不到药品保管储存要求,会严重影响药品质量。

二是现货销售问题。

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有些销售人员让药品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给自己,销售完毕后再去中间销售企业补开发票,这种药品实物不经过销售企业进行入库出库验收的现货销售方式,容易给不法分子带来掺假机会。

三是走票问题。

所谓“走票”是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却掌握固定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自然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正当”化的行为。走票人员为节省费用,一般会自己直接从厂家购进药品,由厂家直接发货到终端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走票”的本质就是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自然人使用有证企业的证照、票据进行的无证药品经营活动,这种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也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了隐患。

由此来看,药品监管人员在稽查执法中遇到“货票分离”现象时,应仔细核查相关票据和证照,依法严查隐藏在其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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