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业贿赂治理,又一新规本周执行!

医药圈的小伙伴们,又一新规已于本周三开始执行了,其中涉及到对医药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

大伙儿对于国家医保局实施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中的“严重失信”应该比较熟悉了,7 月 15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也开始施行,这里和 MRCLUB 的小伙伴们分享一下。

这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八条和医药领域关系密切。

第四条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但是也包括医药人熟悉的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

其中提到,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以上都会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五条、第八条更是和医药人有重大关系。

第五条说明,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显示,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组织虚假交易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旦被判定而进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据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不仅市场声誉严重受损,而且还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较大限制。

最后,重要的事情多说一下,本办法自 2026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如果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积极进行整改并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那么在公示满一年后,就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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