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代表被查:个人收货款,还将百万药品扔河里!
今晚分享一个销售代表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例。
8 月 19 日,青海法治报发布报道《监守自盗280万余元!青海一医药公司销售代表数罪并罚获刑》,报道了青海某医药公司销售代表赵某的一个违法案例,虚报采购计划,个人账户收款并将其据为己有,为防止公司发现,还将从公司提出的价值 280 万余元药品丢弃至河内。
据报道,青海某医药公司在一次对账中,发现 280 万余元的药品出库,但未收到货款,向警方报案后才知道是公司内部人员监守自盗。2026 年 6 月 3 日,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职务侵占、故意毁坏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干警告诉记者:“在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不少涉案人员存在一个共性法律认知偏差:只有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的公职人员收受钱款才构成受贿罪,药企销售、医药代表收受钱款的行为,则属于一般违规违纪,不会触犯刑法。”
对账牵出内鬼,药品销售代表监守自盗
2025 年 11 月,青海某医药公司核对账目时发现异常: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公司销售至 10 多家医疗机构价值280万余元的两种药品正常出库,并且由专职司机配送到点。可是相关医疗机构经过多次盘点,都表示未收到药品,280 万余元货款石沉大海,公司面临巨大损失。
公司通过内部调查,线索指向负责该片区的药品销售代表赵某。原来,赵某因网络借贷、高额购买彩票陷入债务泥潭。为填补资金缺口,赵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多笔采购计划,在库房提货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 14 万余元药品货款,并将其据为己有。同时,赵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药品代理商商定采购药品的提成。为进一步获取高额提成,赵某向公司虚报药品采购计划获取药品,未经公司入账从药品代理商处获取提成 170 万余元,用于个人花销。
为防止公司发现,赵某将从公司提出的价值 280 万余元药品丢弃至河内。
嫌疑人已被逮捕起诉,获刑 7 年零 9 个月
公安机关在接到青海某医药公司报案后,经过审查予以立案,在第一时间展开案件侦查工作,并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以赵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向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 12 月 31 日批准逮捕,并围绕赵某的犯罪事实提出继续侦查提纲 15 条,引导取证方向。2026 年 2 月 26 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至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的疑难问题,办案检察官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逐层剥茧。经全面审查,认为赵某虽利用职务便利,以从药品代理商处获取提成为目的虚报采购计划,但药品代理商与青海某医药公司的合作目的达成并获得货款,实际损失由公司承担,赵某对于通过虚构采购计划获得的药品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亦未按照药品用途进行使用而是销毁,此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长期从药品代理商处私下获取提成,不入账的行为妨害青海某医药公司管理秩序,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终,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将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追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随着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分组分罪名出示证据、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依次进行,清晰还原了被告人赵某从“打工人”变为“被告人”的全过程。在充分完整的证据链下,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悔恨自己因一时侥幸断送前程、连累家庭、损害企业。
城中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人的全部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 7 年零 9 个月,并处罚金 12.5 万元。
“案件宣判不是终点,日前我们向青海某医药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公司全面排查制度漏洞、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严格准入审查,加强公司法治教育和文化建设,筑牢廉洁从业思想防线。”办案检察官说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