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董事长犯单位行贿罪,卫宁健康收到警示函

6 月 16 日,卫宁健康于深交所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58号)。

《警示函》显示,今年 3 月 22 日,卫宁健康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暨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显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卫宁健康全资子公司深圳卫宁中天软件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周炜(时任公司董事长)犯单位行贿罪。

上述事项反映出卫宁健康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十九条规定。同时,公司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卫宁健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卫宁健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卫宁健康时任董事长周炜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周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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