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药企起纠纷,这起药品推广官司有结果了!

今晚分享这个案例,是一起因药品推广协议引起的官司,供从业者借鉴。

7 月 9 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再审申请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布了和九州通和公司长达三年的一个官司的结果。

两家公司的官司始于 2021 年,据 2021 年 7 月 3 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两家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4 月签订了《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作为江苏吉贝尔药业生产的尼群洛尔药品的推广服务运营商。

而在几个月后,吉贝尔药业单方面解除了协议,于是,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发起诉讼,请求判决在履行前述协议过程中,江苏吉贝尔药业单方面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解除协议、终止双方合作的主张应属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并主张经济赔偿。

具体来说,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要求江苏吉贝尔药业返还货款保证金人民币 82,620 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惩罚性违约赔偿金人民币 6000 万元及合同履行后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 3400 万元等。

之后,江苏吉贝尔药业对九州通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进行反诉,并要求赔偿 600 万原经济损失,并获得法院的受理。

据江苏吉贝尔药业 2021 年 8 月 3 日的公告中披露,两家公司签订协议,由九州通和作为 10mg:20mg 和 5mg:10mg 两种规格尼群洛尔片的推广服务运营商,协议签订后,吉贝尔药业按照协议约定组织生产,以满足九州通和的推广销售需求。

但是到了 2020 年 7 月,吉贝尔药业认为,九州通和推广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的尼群洛尔片与协议约定的推广销售数量差距巨大,两家代表协商,吉贝尔药业在公告中表示,双方同意终止上述协议与补充协议,并得到九州通和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的认可。

两家的官司就这样打了下来。

2022 年 6 月 14 日,吉贝尔药业发布《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表示一审已判决,解除两家公司先后签订的两份市场推广协议,由吉贝尔药业向湖北九州通和返还货款保证金 82,620 元,驳回九州通和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吉贝尔药业其他诉讼请求。

2023 年 6 月 2 日,吉贝尔药业发布《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表示二审(终审)已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41,800 元,由湖北九州通和负担。

据本月 9 号最新的吉贝尔药业的公告,二审(终审)已判决,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 2912 号),驳回九州通和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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