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不等同于餐费,一药企60多万会议费被查
[dropcap]会[/dropcap]议费作为日常支出对企业来说很常见,但本市一家企业将会议开进了餐厅,边吃边开,还将60万元餐饮发票列支为会议费。对此,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调整该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8万,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会议开进饭店费用全额扣除
某医药经销企业2015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会议费”科目中列支了60余万元的会议费支出。为何一年中会发生这么多的会议费呢?稽查人员决定对这笔异常支出通过账簿资料进行详细检查。资料显示,这家企业发生会议费支出的发票显示是在一些餐厅、饭店,这就更加让稽查人员感到困惑了,开会怎么开到了饭店里了呢?
对此,财务经理解释,这是和客户探讨年度合作事宜开展的“餐桌会议”,边吃边谈,这样气氛也融洽,谈的也深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该属于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不等同于餐费
实际上,会议费与餐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有着严格的区别。会议费支出必须取得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来反映会议支出的真实性。而餐饮消费只能反映用餐的事实,无法真实体现是会议支出的情况。
企业无法提供应属会议支出的相关资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属滥用,其所谓的会议费支出实质就应认定为餐饮消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就应该认定为业务招待费用处理,限额在税前扣除。经过计算,对于此项问题,该单位以“会议费”的名目全额税前扣除了本属于限额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故稽查人员共计调整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8万,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营改增”后,会议费支出属于可以抵扣项目,而餐饮服务却是属于不得在增值税中抵扣的项目,因此一些不良企业在会议费税务处理时“偷梁换柱”,应引起注意。
相关税法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