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医药代表备案制度出台,学术推广会得到规范吗?

继上海卫计委本月17日发布《关于加强医药产品回扣治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实行“三定一有”(定时间、地点、人员,有记录)登记备案管理后,今日(24日)上海市食药监局发布了《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四章22条,对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进一步做了具体的要求。

「医药代表备案」在国内的进展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要求始于今年2月9号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份文件:《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国家层面首提「医药代表备案制度」(详情>>),内容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其后国务院办公室又于今年5月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对各项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其中对「制定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各省份陆续根据上述文件制定了各地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对于医药代表备案制度大多是在国家文件印发3个月内完成,也就是2018年第一季度,而各地责任单位有的是交由食药监局,有的是食药监局和卫计委联合完成。

上海市上年12月份曾被央视报道医院内医药代表拜访乱象,之后各医院加强了医药代表拜访管理,甚至很多医院出现了禁止医药代表进入院内等极端措施,此次上海市发布医药代表备案具体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可算是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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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如何定义医药代表?

上海市本次公布《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医药代表及其职责进行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进口药品总代理商、上市许可持有人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管理。

医药代表负责制订药品(重点是新药)的学术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学术推广活动应根据市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接待管理规定进行。

本文件对医药代表及其职责的定义还是和国外保持一致的,相信其他省份的定义也不会和这个有太大的偏差。

「医药代表」将得到进一步正名

从《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医药代表的定义、信息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来看,医药代表明确为是药品生产企业面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信息的专业人员,医药代表的行为企业将负连带责任,「一年内有5人及以上存在不良记录的,应注销该企业所有医药代表的信息。」

另外,和过去十几年各地陆续搞的代表备案不同的是,这次上海备案明确指出,医药代表是和药品生产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开个委托书,个人代理也能当做医药代表去做备案。

在过去大众和相关媒体报道里,把所有的医药推广人员都称为医药代表,而不分是医药商业公司还是生产企业,是个体代理商还是企业聘用人员,后果就是一些负面事件让医药代表这个词有污名化的倾向,而专业的医药代表推广行为得不到大众的了解。

其实不光是大众和媒体对医药代表没有清晰的认识,医药圈有时也习惯把同属药品生产企业的OTC代表、商务代表,以及医药公司的业务代表这些人群泛称为「医药代表」。

早在在2015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已经对医药代表这个职业有了明确的定义,而陆续出台的医药代表备案办法将会进一步对这个职业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医药代表」将得到进一步的正名,从这点来说,这是个好事情。

职业名称:医药代表
职业代码:2-06-07-07
职业定义: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工作任务:
1、制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2、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3、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4、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

另一个正面的意义在于不仅药企会由于委托的代表有不良记录而承担连带责任,代表个人也会珍惜自己的职业记录,一旦有不良行为被登记及可查询,会直接影响到下一个企业的聘用。

规范药品临床推广仍存在很多问题

可以预料到,在一年内类似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但从上海市这份文件来看,如果想对药品临床推广起到规范的作用,仅仅目前的管理办法仍会是比较吃力,原因何在?因为文件中并没有确定医药代表是唯一可以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信息的人群。

这样就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医药代表推广行为受到约束了,而个体代理商、医药公司业务员等非药企推广人员反而没有管理制度的约束,违规行为也不会登记不良记录,也不会对企业造成连带影响,这样的后果可想而知。

从这一点来说,应该进一步对向医务人员传递药品信息的人员进行更明确的分类和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惩罚办法,而不仅仅是约束主动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

另外一个医药销售人员关心的问题,比如国家要求的医药代表不得承担销售任务,在这个办法中没有涉及。

总的来说,从文件来看,办法仍相对简单,在落实上需要多方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执行,比如医疗机构的接待制度、行业的行为准则、企业的合规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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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咪

「医药代表」(MRCLUB)创始人兼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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