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研药与仿制药的价值链分析

制药行业一直是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查选案中的重点关注行业。制药行业在研发、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特别纳税调查带来了许多争议,因而调查难度很大。近期热映的仿制药影片将制药行业的个中曲折向众人揭开了一角面纱。在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查中,价值链分析和对企业的功能风险定位是判定企业获得的利润回报是否合理,进而判定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安排规避或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对比分析原研药和仿制药在价值链各环节价值贡献的差异,并通过实证数据分析展示原研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的不同利润回报情况,以期为相关行业的功能风险判断及转让定价分析提供参照。

一、制药行业价值链分析

总体来讲,制药行业价值链包括三个阶段,即“研发阶段”“生产阶段”“商业阶段”。

(一)研发阶段

以化学药¹上市为例,原研药的药物研发阶段按照注册要求和实验内容的不同,分为两大部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两者均完成后,才会获得上市批准并生产销售。

在临床前研究开始之前,企业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及项目立项,在对药物知识发展、专利保护信息、市场需求情况、企业科技能力及成本投入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后,开展项目立项,大约持续4 个月。

在项目立项后开展临床前研究,主要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实验研究。药物在该阶段研究实验时间因药物复杂性及制药厂商科研能力不同而不同,一般在9~24 个月。

以上述临床前研究数据为基础,按照新药临床试验申报注册要求,汇总编制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所需文档,提交给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我国临床许可申请获批时间一般在12 个月以上。获得临床许可后,进入临床研究阶段。

临床研究阶段按照目的不同,又可分为I 期、II 期、III 期和IV 期临床试验。I 期至III 期临床试验所需时间较长,约3~5 年,期间可能会由于大量副反应或与适应症不符而对药物重新进行临床前研究或调整适应症,结果较严重的,可以宣布药物无效而终止该类药物继续研究,即开发失败。从新药开发的实践经验来看,失败的药物开发占绝大多数。

当I 期至III 期临床试验均符合相关标准后,即可按照新药上市申请注册要求,向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申请和新药上市申请。行政部门会组织专家对新药生产条件以及临床实验数据等内容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后,下发生产许可及上市许可。部分药品在上市后还需要做IV 期临床试验,以监测更大规模用药情况下的药效和安全性。

原研药研发从立项到最终获得上市许可的整体流程如下:

 

(二)生产阶段

一般化学药品按照生产流程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即原料药生产、制剂生产以及成品包装。在研发阶段形成的原料药工艺与制剂工艺会被转移到生产阶段,形成用于生产的各类工艺规范和操作工序。

在原料药生产阶段,工人将原材料按照原料药合成工艺工序进行各类化学合成操作,如果合成工艺链较长,可能会形成多个关键中间产物,通过关键中间产物质量控制及最终原料药质量检测,最终生产制备符合制剂要求的原料药。

在制剂生产阶段,工人将原料药按照规定的制剂工艺参数对其进行制剂成型生产操作,再通过对成型制剂的质量检测与控制(如崩解度测试、溶出度测试、含量有关物质检测等),形成符合上市包装的成型制剂。

在成品包装阶段,工人对于符合质量要求的制剂进一步通过包装工序和操作,形成最终可上市的产成品。

我国医药行业政策规定,需提前申请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药品批准文号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才能够正式进行药品生产。在药品生产期间,会有国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制药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情况进行临时检查。

(三)商业阶段

原研药上市后,需要通过市场推广,获得医师和药师对该药物安全性、适应症及不良禁忌的认知,进而被患者所获知和接受。

在市场推广过程中一般需要医药代表或医学信息联络员等岗位人员向医生等相关人员进行推广,方式包括发布相关学术期刊、医学会议参展、邀请医生参与与该药物领域相关的学术会议、面对面沟通反馈等,逐步扩大产品的认知和可接受程度。

当形成采购需求后,由药品物流运输环节进行药品配送。与常规货物物流配送不同,药物物流运输需要保证一定存储条件(如温度、光照等),在物流运输环节可能需要采用专用冷冻柜等特殊方式保存。

二、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区别

原研药指原创性新药。仿制药是指模仿原研药,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量组成、给药途径、作用以及适应症,但可以在形状、释放机制、赋形剂(非活性成分)、包装盒有效期等方面有所不同的药品。原研药与仿制药在产业链各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一)研发阶段

1. 原研药。原研药的研发需要经历极其复杂的过程。一个原研药在研发过程中平均要研究四千余个化学结构,耗时10~15 年时间,投入的资金平均高达3 亿~5 亿美元。原研药的研发成功率也相对较低,较小规模的企业根本无法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因而原研药的开发更多体现在具有科研实力和可承受失败风险能力较高的大型跨国制药企业。目前全球的原研药中有65% 来自美国。

原研药制药企业通常会对新药化合物申请大量的核心专利及外围专利,专利保护期一般是20 年。在专利保护有效期间,原则上其他制药企业或个人不能仿制。在专利保护期内,原研药企业可以通过较高的定价,保证前期投入获得补偿,并获得额外利润——这也是原研药和仿制药之间巨大价差的根本成因。

2. 仿制药。由于已经获知有效成分化学结构等信息,企业在仿制药开发过程中目标相对明确,可以节省大量摸索实验成本,平均一款仿制药一般只需3~5 年即可上市出售,成本一般低于24 万美元。

从研究开发技术角度,仿制药的临床前研究更多关注于合成工艺、理化实验、质量标准和制剂研究等,临床试验则可以通过考查生物等效性来代替临床人体试验。总体而言,仿制药从技术难度、时间、成本等方面都大大低于原研药。

原研药与仿制药在技术上最大的差异在于药品从研发到生产的主要工艺。部分原研药有独特的工艺和制剂,工艺和制剂配方通常是保密的,而仿制药只能模仿化学结构,但制剂和工艺不能很好地被仿制企业模仿,导致部分仿制药与原研药质量仍旧存在差异。

仿制药也可以申请有关制备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无法申请化学分子结构知识产权保护。从市场角度出发,仿制药企业更关心如何降低成本,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利。

(二)生产阶段与商业阶段

原研药与仿制药的生产阶段差异较小,从采购、生产及质量保证各个环节均没有明显差异。在商业阶段主要有如下区别:

1. 原研药。原研药上市时,由于此时市场未有类似功效的药物,企业需要组建新药营销团队,通过学术期刊、会议、面对面沟通拜访、知识普及等方式,扩大公众尤其是医生和药师对新药的认知,扩大市场需求。

2. 仿制药。由于原研药已经在市场流通推广,疗效也获得了长期的市场评价认可,因此在推广同等效价的仿制药时,竞争重点更多体现在价格战。

三、部分国家医药行业利润回报与价值贡献的匹配情况分析

在分析原研药与仿制药的整体价值链后,我们通过一系列定量及定性标准筛选²,分别在部分发达国家³、印度和中国大陆选定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以及从事仿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并选择了一些仅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作为对比组,从而检验原研药和仿制药在上述国家的利润回报是否与企业的价值贡献相匹配。

根据微笑曲线理论,价值创造主要体现在价值链的两端,即研发和营销环节,这两个环节是最可能形成无形资产,带来超额回报的环节。此外,根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企业获得的收益应当与其执行的功能或承担的风险相匹配。因此,我们预测在部分发达国家、印度和中国大陆,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由于执行了更多功能且承担了更高风险,其息税前营业利润率的中位值应当高于仅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此外,由于原研药在研发阶段和商业阶段的技术要求和成本投入都显著高于仿制药,并且也比仿制药承担更高的风险。因此,我们预测在部分发达国家、印度和中国大陆,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息税前营业利润率的中位值应当高于从事仿制药的企业。

(一)化学药价值链上利润回报的比较

1. 部分发达国家。部分发达国家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4~2016 年三年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11.25%,15.22%,21.09%);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5.94%,7.25%,12.40%)。可见,发达国家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息税前营业利润率的整体四分位区间都高于仅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这与我们的预测相一致。

2. 印度。印度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4~2016 年三年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9.64%,11.42%,13.36%);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2.60%,6.39%,8.35%)。可见,印度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息税前营业利润率的整体四分位区间也都高于仅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这与我们的预测相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打破跨国公司对印度医药市场的控制,降低高昂的药价,印度政府于1970 年修订了《专利法》,当发生“公众对于该专利发明的合理需求未得到满足”或者“公众不能以合理的可支付价格获取该专利发明”等情况时,印度药厂在本土可以强行仿制尚在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因此,印度仿制药的价格甚至可以低至原研药的1% 左右。在上述强行仿制政策的影响下,印度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仿制药出口国。但作为双刃剑的另一面,印度本土的原研药企业非常少。

3. 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4~2016 年三年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6.42%,9.80%,21.65%);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8.35%,9.68%,11.57%)。可见,中国大陆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息税前营业利润率的中位值与仅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相近,低四分位值甚至低于仅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这与我们的预测相悖,也与部分发达国家和印度的利润回报情况有所不同。

(二)原研药和仿制药利润回报的比较

1. 部分发达国家。部分发达国家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4~2016 年三年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11.25%,15.22%,21.09%);从事仿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0.97%,17.19%,23.83%)。可见,原研药企业的利润回报在中位值附近就开始低于仿制药企业了,原研药企业承担的高投入和高风险并不能获得相匹配的利润回报,这与我们的预测并不一致。

2. 印度。印度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4~2016 年三年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9.64%,11.42%,13.86%);从事仿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8.95%,10.71%,17.30%)。可见,印度原研药企业的利润回报也在中位值附近开始低于仿制药企业,原研药企业承担的高投入和高风险并不能获得相匹配的利润回报,这与我们的预测不一致。

3. 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4~2016 年三年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6.42%,9.80%,21.65%);从事仿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加权平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四分位区间为(10.01%,14.38%,24.23%)。可见,中国大陆原研药企业的利润回报完全低于仿制药企业,原研药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处境比发达国家和印度更加严峻。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大陆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的利润回报低于从事仿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甚至很可能低于仅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进行原研药的研发可能“费力不讨好”。

(三) 相同地域不同种类药品的利润回报比较

1. 原研药。从各地域之间原研药企业利润回报的对比来看,中国大陆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的利润回报四分位区间波动较大,在低四分位值至中位值之间其利润回报都明显低于印度和发达国家,但在高四分位值附近利润回报超过了发达国家从事原研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的利润回报。

2. 仿制药。从地域之间仿制药企业利润回报的对比来看,中国大陆从事仿制药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的利润回报四分位区间基本持续高于印度和部分发达国家,仅在中位值附近略低于发达国家。

从市场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中国国产仿制药的质量并不高,其占据的市场份额非常小,也很难出口到境外,原研药过了专利期以后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常常依然过半,这与在其他国家普遍存在的“专利悬崖”⁴现象大相径庭。此外,受审批流程等诸多因素影响,中国国产仿制药的上市进程漫长。以某原研药为例,其在韩国的基本专利到期后,很快有28 种仿制药获批生产上市,而在中国的基本专利到期近两年后,也只有两家企业获得了仿制药批文。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药品较缓慢的审评审批速度和大量中国仿制药企业有限的研发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使能够顺利上市的国产仿制药形成了市场垄断,并得以通过较高的销售价格弥补市场份额不足对利润的负面影响。

目前,中国正在持续通过推进一致性评价等工作提升仿制药质量,并通过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仿制药获得批文上市的速度。仿制药的质量疗效受到市场认可后将获得规模效益,而加快审批速度可增加仿制药品种和市场竞争,有利于中国仿制药企业的良性发展,并矫正过高的仿制药价格。

四、启示

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原研药价值链利润回报来看,研发企业长期确实可以获得与其功能风险相匹配的高利润回报,医药研发也是企业获取超额回报和产生世界知名度的主要驱动因素。从推动医药行业长远发展和提升国家软实力的角度出发,进行原研药的创新研发更是不可或缺。目前,中国医药研发企业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还存在显著差距。比如,A 股224 只医药股中,研发投入占比不足10% 的公司占比高达88%,而且在医药研发形成的成果中,仍然以仿制药为主。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中国已有的化学药品批文中95% 以上是仿制药。因此,如何平衡鼓励仿制药研发和鼓励原研药研发的政策,通过市场看不见的手引导企业进行原研药研发,改变目前中国几乎没有能够畅销全球的化学原研药的现状,值得政策制定者反复推敲。

此外,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上升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考虑,跨国医药巨头企业呈现出售中国业务、关闭在华研发中心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中国接触国际先进医药研发技术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医药研发人才产生负面影响。

2018 年,李克强总理两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创新化学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意见。中国政府也通过不断推出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制药企业税负,鼓励制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工艺革新,其中包括针对高新科技和研发企业的普适政策⁵,和专门针对制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 号)等,鼓励制药企业进行药品研究开发活动。以上政策都有助于增强中国医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动力。

笔者建议,为了增强中国医药企业的研发能力,财税部门还可以考虑在跨境并购投资方面给予中国医药企业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医药企业通过并购海外医药企业快速获取相关技术,加快研发进程。税务机关在开展特别纳税调查时,也可以充分考虑中国医药企业特殊的利润回报情况,对于非简单从事合同研发服务的跨国医药研发企业,酌情考虑其真实的盈利能力,避免竭泽而渔。

综上,从长远来看,中国医药企业还需持续加大对研发环节的投入,政府部门也需持续加大对医药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使中国早日成为制药强国。

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药典,可以将药品分为中药、化学药以及生物药三大类。
² 样本采集标准:我们使用OSIRIS 数据库,选择行业分类编码为21,4675,469,4774,479,712,721,86,经营地位于部分发达国家、中国大陆或印度,独立性指标为A+、A、A- 和U,出具合并报表,拥有不少于2014 年至2016 年之间两年财务信息,并且没有超过两年连续亏损的企业。
³ 部分发达国家包括卢森堡、挪威、瑞士、爱尔兰、丹麦、冰岛、瑞典、英国、奥地利、荷兰、芬兰、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⁴ “专利悬崖”指原研药在专利期之内的销量和利润非常高,但一旦过了专利期,仿制药的大量出现则会导致原研药的销售出现断崖式下跌。
⁵ 例如《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等。

来源/《国际税收》2018年第9期
文/延 峰 陆京娜 张俊义(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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