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氏诊断中国区总裁王文雄受贿案调查
罗氏诊断中国区总裁王文雄(台籍)可能没有料到,就在他掌舵的企业正进入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际,他自己却跌落到人生中最深的沟壑之中。
2005年3月22日下午,静安法院的一纸判决让被告王文雄顿时半晌无语:法院一审当庭判决王文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223万元非法贿赂所得被收缴。
此前,他已经在著名的世界500强企业罗氏集团旗下罗氏诊断(上海)有限公司做到了中国区总裁,年薪高达30万美元。罗氏诊断与罗氏制药以及罗氏维生素与精细化工共同构成了全球制药巨头豪夫迈·罗氏公司的三大独立业务部门。作为世界500强企业罗氏集团旗下的公司,罗氏诊断尽管建立了比较细致的规章制度,但在对高管的监督上还是出现了漏洞IC资料在他任职的5年期间,罗氏诊断(上海)有限公司的销售额从8000万飙升到近10个亿,优异的销售业绩和成功的市场开拓令他不仅赢得上级的赏识,也获得同事的认可,46岁的他正处于一个职业经理人的“黄金岁月”……
但在“笑纳”了几次数额巨大的贿金之后,这似锦的前程竟白白葬送在他自己手里。
“这个案子的典型性就在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本来就不多见,而这次却落在一个世界500强企业的中国区总裁头上,而这位总裁又正好是一个收入颇丰的台湾人。”法律界人士说。
“此案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就在于医疗器械供货方成为受贿对象。通常,医疗腐败案件中的受贿对象多是医院、实验室等医疗器械购买方,但由于罗氏诊断产品比较畅销,经销商为了能进到更多的货就反而向供货方行贿。”静安法院刑庭陈庭长对早报记者说。
正是这诸般巧合,令这件看似简单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具有多重解读视角,其所折射出来的内情和背景也就决不简单。在早报3月23日率先报道此案后,国内主流媒体纷纷追踪播报,业界对该案的关注程度随之迅速升级。
犯罪始于一只LV箱包
2004年6月8日,上海静安希尔顿酒店的一间会议室内。
王文雄带着他的几个下属如约来到此处,罗氏诊断的业务单位———上海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勇(化名)早已恭候多时。为了能和罗氏诊断签订经销授权书,张勇从2003年起就开始和王文雄频繁接触,两人早就相熟,因此见面一阵寒暄后,双方很快言归正传。
“王总,这次我们能够获得罗氏方面的授权代理,实在要感谢您的大力提携。这里面装着200多本新书,聊表寸心。”说着,张勇拉出一只LV的拉杆箱,递到了王文雄手中。
“这怎么敢当。8月31日就是正式签定授权书的日子,希望我们能够合作愉快。”王文雄笑吟吟地接过拉杆箱,用职业经理人特有的精明和干练完成了一次“交易”。
回到住处,他打开箱包,发现里面的“200多本新书”其实是一叠叠排列整齐的新版人民币,总额达193万元。第二天,他将其中的30万元分给了随同前往的下属,余下的则全部私吞。
据王文雄后来交代,6月8日只是他多次受贿中数额较大的一次。此前的2003年至2004年间,他还接受过另一家业务单位杭州某医疗控股有限公司的贿赂款人民币8万元,以及自己的下属———某区域代理总监的贿赂款人民币22万元。
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两个月后,正是酷暑难当的8月初,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几位办案人员接到举报后来到位于南京西路的罗氏诊断上海办事处了解情况。最初,在业界声望卓著的王文雄并未对之十分在意,只是派了一个下属和警方周旋。当时正值罗氏诊断的亚太区总裁赴中国视察,他马上要去北京与之会面。或许是有些“心虚”的缘故,王文雄私下里向公司律师咨询现在去“是否要紧”。当得到否定的答复后,他动身坐上了前往北京的班机。
8月11日,北京国际机场。
王文雄刚走到出口处,几名干警立刻围了上来,向他呈上一副冰冷的手铐。原来,警方经过查证后于8月10日就开出了“拘留证”,但到上海办事处找他时发现他已飞往北京,于是派人在机场守株待兔。此后,9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将其逮捕。11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罪,将其移送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后来就发生了文首的一幕。
“在最初审查过程中,王文雄还有些侥幸心理,不愿坦白自己的罪行。经过一周的教育,他终于供认不讳。但即便这样,他还是失去了本来可以让自己减轻处罚的自首机会。”据静安检察院该案的承办人颜国彬检察官介绍,这一点后来在法庭上成为控辩双方重点争论的一个问题。王文雄的辩护人认为王在警方拘留前,已有投案意愿,并曾向公司的律师以及行政经理表示过,等自己从北京出差回来就交代犯下的错误。但公诉方则认为王的行为并不符合自首的要件。经过合议庭的一番研究,法官们最终采纳了公诉方的意见,自首应具备主动投案和供述犯罪事实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而公安经侦人员之前曾到王文雄的公司找过他,他却没有主动投案,在此期间也没有打过电话或到公安局投案,因此不满足自首的条件。
“这个处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轻的。”颜国彬告诉早报记者,根据《刑法》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受贿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考虑到王文雄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也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权力过度膨胀导致犯罪
尽管如此,对本来前途光明的王文雄来说,一场长达8年的牢狱之灾恐怕仍难幸免。在他身上,英国剑桥大学著名学者阿克顿勋爵100多年前所留下的那句至理名言似乎又得到了新的印证:“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和众多跨国公司的职业“金领”一样,王文雄也有着让人艳羡和称道的履历:祖籍湖南、生于台湾的他是学管理出身。在台湾读完大学后,他就一脚踏入社会,先是从底层的市场调查员做起,直至成为美国强生公司的部门经理,后来又平步青云,成为美国某跨国公司的区域经理。从1999年开始,他的事业攀上新台阶,被任命为罗氏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在上任15天后,他就提出应将罗氏诊断的中国区总部由香港迁至内地,并最终促成了这次迁移,他随后受任大中国区总裁一职。
“随着公司业绩的提高,我的权力也越来越大,代理商的授权基本上都掌握在我手中,头脑也开始发热了。尤其是我对有关法律不熟悉,不知道在内地并不存在销售环节的‘灰色地带’,才铸成大错。”王文雄后来在法庭上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充满懊悔,尽管这样的懊悔来得有些晚。
“正是因为他手中的权力过大,才使他最终走上犯罪之路。”颜国彬告诉早报记者,由于罗氏诊断的产品在市场上销路一直很好,因此国内的医疗器械经销商都会主动寻求与之合作,而选择哪家经销商作为罗氏诊断的授权代理在相当大程度上就是由王文雄一个人说了算。
从表面上看,罗氏集团的相关业务条款还是比较严格的,赋予王文雄的权力并不大。以选择业务单位为例,罗氏诊断的授权经销商通常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签授权协议;第二种是签经销授权书;第三种是一次性的授权。对于第一种,王文雄只有推荐权,可以代表中国区向亚太区总部推荐;对第二、第三种,理论上由下级地区推荐到他这里,再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但实际上,所有这三种授权在推荐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都掌握在王文雄一人手中。一方面,只有他有权力推荐合适的授权经销商,而亚太区总部的高管层由于身在新加坡,对国内情况缺乏了解,就更没有能力来考察这种推荐是否合适,因此基本上会遵从王的推荐。杭州某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由于该公司和罗氏诊断的协议是一年一签,为了每年都能成为罗氏诊断的授权经销商,他们对掌握推荐权的王文雄自然要竭力巴结。
另一方面,理论上应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授权,通常情况下也都“走过场”———毕竟,参加讨论的都是他的下属,又有谁会对顶头上司的决定提出异议。因此,最终,只有他是决定一家医疗器械经销商能否获得罗氏诊断产品授权的唯一人选。
不仅如此,王文雄还掌握了相当大的公司人事任免权。原本,作为大型跨国公司的罗氏集团拥有在国内企业中很少见的科学的任命条例,这种条例被称为“祖父级任命”,即直接领导的上级没有任命权,只有上级的上级才有任命权,以实现对人事权的一种制约。但实际上,这套制度到中国区就变了味,无论推荐是任命都是王文雄一个人说了算,从某区域代理总监向其行贿这一事件中可以充分反映这一点。
“由此案可以看出,一些机构庞大的跨国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监管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无懈可击。部分外资企业钻管理漏洞的能力比国企有过之而无不及。或许他们在本国的管理还比较规范,但对海外的监管就有点‘鞭长莫及’。”颜国彬认为这是此案留给外界的一个重要启发。
他表示,印象中,外资企业的管理应比国内企业更加细致,监督也更加严格。但实际上,通过此案可以发现,一些外企即便建立了比较细致的规章制度,但对高管的监督还是有很大漏洞,王文雄案就是如此。“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的国有企业尚有纪委等部门负责监督,但对王文雄,几乎没有人能够监督他,导致他权力不断膨胀,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案件背后的谜团
案子尽管已经宣判,但留给人们的疑窦并未尽解,几个最令人困惑的谜团在于:王文雄每年拿着30万美元的高薪,为什么还要对区区200多万元人民币动心?在西方国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也是一类非常重的罪行,通常会受到严厉处罚,见多识广的王文雄不会对此一无所知,那他又怎么敢在中国以身试法?另外,以往曝光的医疗器械腐败案件中,受贿方通常是医院、实验室等医疗器械购货方,但这次却是供货方受贿,其背后的隐语究竟是什么?
“同样的条件、同样的职权,如果在国外,王文雄或许就不会拿这些钱。”罗氏诊断一位内部员工李亮(化名)对此唏嘘不已。
在他看来,这位前上司的所作所为固然有贪欲在作祟,但大环境给他的影响同样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因素。“如果说王文雄主观上的受贿冲动起始于他本人过于集中的权力的话,那么国内相对比较弱势的医疗销售环境则让这种权力有了寻租之机,受贿冲动随之进一步蜕变成行动。正是因为在大陆多年来的耳濡目染,让他的防线一步步淡化乃至消失,他才会对这笔非法所得视所当然。”
记者随后从一位已经跳出医疗行业的原医疗器械代理商处获悉,国内在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一直有一套不为人知的“潜规则”。通常,每单医疗设备在到达最终买方的价格都含有非常高的公关费用,主要用于疏通各个“关节”。例如代理商给医院相关负责人的“回扣”,一般就占到医疗器械价格的20%至25%不等,而如果该品牌的医疗设备非常畅销,代理商还要给供货方“回扣”,以成功拿到授权代理———这部分“成本”所占比例可能更高,因为畅销的医疗器械品牌一共也没几家。最终,代理商在招标报价时会将这些回扣全部计入报价,受损的多是国家。
是什么让权力在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无孔不入、肆意寻租?业内人士认为,国内医疗器械市场的供需失衡是权力寻租的原动力。有统计显示,仅仅在2003年,中国医疗器械市场的销售额就已超过500亿元。今后5年内,这一市场每年的增长速度将达到14%左右,而高端医疗设备销售更会达到20%以上的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高昂的利润。
据透露,一些经销商在与厂家签订合作协议时就规定了高达60%的毛利,有的甚至达80%之多。尤其是一些进口技术含量高的设备,价格更是成倍增长。如骨科用的X射线机,同质量的国内产品仅20多万元,进口的则要70万元左右。
受此诱惑,多种势力自然要不遗余力地为市场“攻关”,回扣则成为深受“推崇”的主要“攻关”手段。
“在这样的‘游戏’环境中,参与‘游戏’的人大多要服从这套‘游戏规则’,王文雄也不例外。他在中国生活多年,自认为对中国国情十分了解。这是他之所以敢于对一次次贿赂来者不拒的原因之一。”业内人士说。
但自认为对中国国情很了解的王文雄却对中国法律很不了解。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中国对商业受贿的量刑,只要在10万以上就可定为“数额巨大”,可判5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尽管对这类罪行也施以重惩,但量刑起点可能没有这么高,且多用缓刑或财产刑代替实刑。例如中国台湾省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这或许就是王文雄在被定罪后感到极度懊悔的一个原因。”此案的辩护律师李小龙告诉早报记者,王文雄并非不知道商业受贿在国外的严重后果,但当得知中国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后,他仍感到十分诧异,一再表示“如果知道会判得这么重,就绝不敢这么做”。由此可见,他实在对中国法律了解有限,甚至以为这样的事情“最多只是公司内部处罚”。
此案折射出的另一个社会图景是国内医疗器械市场为“洋品牌”把持的现状,而这恰恰是王文雄受贿行为的逻辑起点。据调查,在中国医疗器械市场上,CT市场的80%被GE、西门子、飞利浦等国际巨头瓜分;超声仪器厂家中,国内企业仅占1/10份额;检验仪器近八成被外商把持;国产磁共振设备大多集中在中低端领域。另外,90%的心电图机市场、80%的中高档监视仪市场、90%的高档生理记录仪市场,以及60%的睡眠图仪市场均被外国品牌所占据。
“当前,盲目进口洋设备的攀比风在业界蔓延。一些医院为了吸引患者就诊、提高医疗水平和创收手段,竞相引进世界一流设备,而卫生行政部门也把仪器设备作为评定医院等级的一条重要标准。这在入世后更趋显著。”观察人士告诉记者,经销商之所以对供货方罗氏诊断孜孜以求,正是看中了罗氏产品比较畅销。为了从罗氏诊断产品的销售中获得更多的收益,他们将通常用在医院方面的做法向王文雄故技重施。
但这么做的结果却是使一位在业内声名显赫的职业经理人身陷囹圄。如今,10天上诉期尚未到限,王文雄是否会抓住这最后一线生机?与此同时,该案中还有些令人费解的悬疑仍有待追索。首先,王文雄去年6月8日前往希尔顿宾馆接受贿金为何要带上一大批下属?这一通常你知我知的行动又为何会遭人举报?经销商与王文雄是否简单的行贿受贿关系?由于检方称出于保护举报人的考虑不便透露详情,这些问题也随之无从查考。但案件是否会就此告终?